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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政〔20xx〕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xx〕37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xx〕143号、杭财社〔20xx〕633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来源
xx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按国家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利息收入;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
(一)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失业登记的)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6、城镇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7、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及持有xx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
8、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9、其他符合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的人员。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和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
(1)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申请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服务型(商贸)企业新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含1年,下同),发放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②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标准按上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企业享受本项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xx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企业(不含服务、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贴
①申请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
符合规定的各类企业新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②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
上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持《援助证》人员,用工每满1年每人社会保险费补贴2400元;其中“4050”人员再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用工补贴。企业享受本项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xx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或辅助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①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
对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或辅助岗位,经批准招收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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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
标准按上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单位享受本项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xx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4)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①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援助证》人员按规定在20xx年1月1日以后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3万元及以下)、税务登记证的;
2)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棋牌等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经营活动的;
3)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在营业证照的相应有效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及以上的;
4)申请享受时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
②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已申领原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的持《援助证》人员在1年“再就业期”后符合该项政策相关条件的,按此项政策执行。
符合原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申领条件但未享受的持《援助证》人员符合该项政策相关条件的,按此项政策执行。
持《援助证》人员到达法定退休(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歇业注销等原因致使参保不足1年的,则按实际月份数计算社会保险费补贴。
(5)“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享受补贴的条件:
持《援助证》的“4050”人员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与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或社区劳动保障室)签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的(“4050”人员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xx年底)。
②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原已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或失业保险自谋职业政策的“4050”人员,若歇业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并符合该项政策条件的,在1年“再就业期”后,可享受该项政策。
(6)社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贴
①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条件:
社区公益性岗位招用持《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②补贴的内容和标准:
1)用工补贴标准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助。
2)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上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xx年底前核准用工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享受期限可相应延长。
持《援助证》人员因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关系提前终止或到达法定退休(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用人单位歇业注销等正当原因致使用工期限不足1年的,则按实际在岗月份数计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依法享受各种假期不扣除)。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协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限补贴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若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按实支付;超过规定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标准支付。
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适用于持《援助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也不适用于持《援助证》的服务型(商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持《援助证》人员对上述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补助
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补助标准、程序由人民银行xx市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发展局另行制定。
3、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①持有《就业援助证》(或《xx市失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②持有《xx市残疾证》,并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
③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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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
⑤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2)补贴项目及标准:
①适应性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50元。
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参加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公布的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最高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实际培训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给予补贴。
③创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标准300元。其中参加SYB创业培训,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800元标准予以补贴;在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次月起18个月内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者,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后续服务补贴。
④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按建政函〔20xx〕69号执行。
⑤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市委办〔20xx〕81号执行。
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建价费〔20xx〕074号、建财综〔20xx〕331号、建劳社字〔20xx〕0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4、职业介绍补贴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成功就业的,可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为:
(1)对持《援助证》人员、持《失业证》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00元、50元的补贴。
(2)对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按照国家、省、杭州市有关政策,补贴标准及申报材料及程序另行制定。
(3)对成功介绍城乡劳动者境外就业的,给予每人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5、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补助,按建政办函〔20xx〕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6、《xx市就业援助证》的工本费,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按实列支。
7、经省、杭州市或本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采取“当月申请,次月拨付”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费。
(二)凡申请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必须填写《xx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资金。
四、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和就业再就业年度实际需求,编制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对市劳动保障部门各项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年终,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专门的账户,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按规定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各项支付、汇拨和报销业务的凭证必须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和报销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编报财务报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自觉按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对违反本通知,截留、挪用、贪污、虚报冒领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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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本意见由xx市财政局、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200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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